关于落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管理要求的说明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原文链接:http://www.pbc.gov.cn/fanxiqianju/135153/135267/135279/4121523/index.html
作为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持续监测全球范围内洗钱和恐怖融资体系存在显著缺陷的国家和地区,督促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缺陷。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每年2月、6月和10月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以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的进展情况。会后,在其官网更新两份声明,其中“呼吁对其采取行动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即通常所说的FATF“黑名单”,“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即通常所说的FATF“灰名单”。
各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及时获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和更新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名单获取途径
上述国家或地区名单可从以下两种途径获取:
1.登录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官方网站,在“publications”项下的“High-risk and other monitored jurisdictions”栏目中获取最新的名单信息。
2.登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在“反洗钱”项下的“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栏目中获取最新的名单信息。
二、风险管理措施
针对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义务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高风险国家或地区
1.针对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采取强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2.针对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采取强化交易监测措施。
3.当发现可疑情形时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4.不得依托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5.重新审查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机构建立的代理行关系,必要时予以终止。
6.提高对本机构在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内部监督检查或审计的频率和强度。
7.在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时,应将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作为考量因素,纳入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8.在对本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确立国家或地域风险因素时,应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作为考量因素,纳入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
(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
1.采取合理方式,及时获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的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信息。
2.在对客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应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的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作为考量因素,纳入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同时,各义务机构在对上述“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以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依法依规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去风险化措施。
附件: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