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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管理要求的说明
来源: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 时间:2020-10-29

关于落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管理要求的说明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原文链接:http://www.pbc.gov.cn/fanxiqianju/135153/135267/135279/4121523/index.html

作为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持续监测全球范围内洗钱和恐怖融资体系存在显著缺陷的国家和地区,督促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缺陷。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每年2月、6月和10月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以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的进展情况。会后,在其官网更新两份声明,其中“呼吁对其采取行动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即通常所说的FATF“黑名单”,“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即通常所说的FATF“灰名单”。

各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及时获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和更新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名单获取途径

上述国家或地区名单可从以下两种途径获取:

1.登录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官方网站,在“publications”项下的“High-risk and other monitored jurisdictions”栏目中获取最新的名单信息。

2.登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在“反洗钱”项下的“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栏目中获取最新的名单信息。

二、风险管理措施

针对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义务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高风险国家或地区

1.针对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采取强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2.针对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采取强化交易监测措施。

3.当发现可疑情形时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4.不得依托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5.重新审查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机构建立的代理行关系,必要时予以终止。

6.提高对本机构在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内部监督检查或审计的频率和强度。

7.在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时,应将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作为考量因素,纳入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8.在对本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确立国家或地域风险因素时,应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作为考量因素,纳入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

(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

1.采取合理方式,及时获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的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信息。

2.在对客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应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的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作为考量因素,纳入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同时,各义务机构在对上述“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以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依法依规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去风险化措施。

附件: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附件:

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

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内容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 号) 

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

(二)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义务机构依托境外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应当充分评估该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状况,不得依托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二、加强洗钱或恐怖融资高风险领域的管理

(二)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管控要求。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及时获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和更新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在与来自 FATF 名单所列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义务机构应采取与高风险相匹配的强化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控制措施,发现可疑情形时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已经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的,义务机构应当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终止代理行关系。对于在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义务机构应当提高内部监督检查或审计的频率和强度,确保所属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义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关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缺陷。上述“合理方式”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13〕2 号)中关于“地域风险”子项所列的内容。

 

2

关于加强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名单管理和 FATF公布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客户管理的风险提示 (2018年7月20日发布)

二、风险提示

(二)义务机构与境外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应准确识别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状况。如果客户或其受益所有人来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义务机构应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交易的目的、性质,提高交易监测 的频率和强度,发现可疑情形时应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应拒绝与客户建立业务 关系或与其发生交易。(三)义务机构不得依托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四)如果已经与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义务机构应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终止代理行关系。对于在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义务机构应提高内部监督检查或审计的频率和强度,确保上述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13〕2 号)

第二章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二、风险子项 (二)地域风险子项。2.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金融机构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 有权部门的风险提示,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 FATF )、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 APG )、欧亚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组织(英文简称 EAG )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 FATF 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

 

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反洗发〔2018〕19 号) 

第三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需要,统筹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应当考虑国家、行业、客户、地域、机构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来源:(一)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APG)、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 组织(EAG)、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IS)、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IOSCO)、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国际组织、国家和行业的风险评估报告、研究成果、形势分析、工作数据等。

 

第三十五条

国家/地域风险因素应当考虑:1.在高风险国家(地区)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情况;2.交易对手或对方金融机构涉及高风险国家(地区)情况;3.境外分支机构数量及地域分布情况; 4.高风险国家(地区)经营收入占比等。客户风险因素应当考虑:1.非居民客户数量占比;2.离岸客户数量占比;3.政治公众人物客户数量占比;4.使用不可核查证件开户客户数量占比;5.职业不明确客户数量占比;6.高风险职业(行业)客户数量占比;7.由第三方代理建立业务关系客户数量占比;8.来自高风险国家(地区)的客户情况;9.被国家机关调查的客户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清晰的客户接纳政策和程序,明确禁止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范围,有效识别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并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对于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包括客户属于政治公众人物、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来自高风险国家(地区)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在客户身份识别要求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获取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适当提高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财产或资金来源,询问与核实交易的目的和动机,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提高审批层级等,并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跟踪监测和分析排查。

 

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 号) 

三、加强特定业务关系中客户的身份识别措施

(三)对来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APG)、欧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EAG)等国际反洗钱组织指定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客户,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其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

 

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 号) 

四、义务机构应当根据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在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中分别采取强 化、简化或者豁免等措施,建立或者维持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关系

(三)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异常复杂,存在多层嵌套、交叉持股、关联交易、循环出资、家族控制等复杂关系的,受益所有人来自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等情形,或者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完整或无法完成核实的,义务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成本收益、合规控制、风险管理、国别制裁等因素决定是否与其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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